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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市2023年公開招錄公務員(人民警察)筆試將于2月25日和26日舉行,現就有關注意事項提示如下,請廣大考生做好應試準備工作,準確掌握考試時間、考點地址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考試時間和科目設置
(一)公共科目筆試
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
上午:09:00-11:00《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下午:14:00-16:30《申論》(A、B類)
(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專業(yè)科目筆試
2023年2月26日(星期日)上午:09:00-11:00
二、考點設置及到達考點的公交線路
銅仁市2023年公開招錄公務員(人民警察)筆試共設14個考點(碧江區(qū)12個考點、萬山區(qū)2個考點)?荚嚻陂g,我們將加密考點周邊公交運營班車,并在銅仁高鐵站(銅仁火車站)周圍定制了前往銅仁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键c的公交專線,請您結合自己參考考點選擇合適的出行方式。各考點名稱、考點詳細地址及到達公交線路如下:
三、及時打印準考證,認真閱讀有關信息
根據招錄公告上的工作日程安排,請考生于2023年2月20日9:00至2月23日17:00登錄報名網站(pta.guizhou.gov.cn或219.151.4.99)打印準考證并妥善保管。打印后請認真閱讀每項信息并檢查準考證信息是否完整,特別是考點名稱、地址、考場號、座位號信息,如有疑問請及時與考試部門聯系?荚嚠斕欤埌礈士甲C上的提示,攜帶《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參加考試。如果身份證丟失請盡快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荚嚱Y束后,請保管好準考證,它是查詢筆試成績和進入面試資格復審的重要依據。
四、充分做好食宿、交通安排
我市2023年公開招錄公務員(人民警察)報名人數較多,屆時考點區(qū)域內的食宿、交通較為緊張。請各位考生務必提前合理安排好食宿、交通等事宜,以免影響考試。
五、提前熟悉考點,了解考點考場安排情況
請考生根據準考證上的考點名稱和地址,提前一天熟悉考點環(huán)境,掌握考點的乘車路線,了解考場安排情況(熟悉考點考場時考生不能進入校園,學校將在大門處擺放考場分布示意圖),并根據自身情況合理選擇考試當天的交通方式,了解乘車路線和行車時間,尤其要把堵車因素考慮在內,住宿盡量選擇在考點附近的賓館。
六、學習考場規(guī)則,備齊考試用品,不帶違規(guī)物品
1.請考生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考場規(guī)則及有關提示,提前準備好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橡皮、鉛筆刀等考試用品。
2.嚴禁將手機、計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環(huán)、藍牙耳機等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儲存或其他有關設備帶至座位。
3.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進入考場,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4.準考證上必須帶有本人照片,否則該準考證視為無效,如本人無法打印出帶照片的準考證,請于考試前工作時間內到銅仁市考試指導中心打印。
5.根據《貴州省2023年人事考試(公務員考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須知(第一版)(2月20日修改版)》規(guī)定,“考生進出考點、考場時需規(guī)范佩戴一次性醫(yī)用口罩,進入考場就座后由考生自行決定是否佩戴口罩”,請您務必認真閱讀《防控須知》并嚴格遵守。
6.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令第30號)規(guī)定,本次考試閱卷將進行雷同檢測,閱卷過程中發(fā)現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作弊行為成立的,按相關規(guī)定另行處理。
7.請自覺遵守《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條款,依法參加考試。
七、掌握答題用筆要求
1.考生在答題卡上“填”和“涂”準考證號時,一定要用鋼筆、簽字筆填考號,用2B鉛筆正確涂考號。不要用鋼筆、簽字筆來涂考號,更不能涂錯自己的考號。
2.《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采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申論》采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在答題卡(紙)上的指定位置作答。
考試期間,請考生關注銅仁智慧黨建云網站(http://www.trzhdj.gov.cn/)發(fā)布的公務員招錄考試有關信息,如有疑問,請撥打考試服務熱線:0856-5223368(銅仁市委組織部);0856-5234300(銅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附件:
2.貴州省2023年人事考試(公務員考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須知(第一版)(2月20日修改版)
3.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貴州省2023年省、市、縣、鄉(xiāng)四級機關統(tǒng)一面向社會公開招錄公務員(人民警察)銅仁考區(qū)筆試考點地圖
貴州省2023年省、市、縣、鄉(xiāng)四級機關統(tǒng)一面向社會公開招錄公務員(人民警察)筆試在銅仁市兩城區(qū)共設14個考點(碧江區(qū)12個、萬山區(qū)2個),各考點名稱、詳細地址及公交線路及考點地圖如下:
一、碧江區(qū)12個考點
01.考點名稱:銅仁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
公交車乘車路線:可在“金碼頭天天見超市門口”“市民族中學對面”“旅游車站公交站臺”“錦鵬國際小區(qū)門口”乘幼兒師專專線;乘8、13、15、19路在“幼兒師專”下或12路在“市行政服務中心”下
02.考點名稱:銅仁市民族中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2、9、10、21路在“民族中學”下
03.考點名稱:銅仁一中初級中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3、7、9路在“市二醫(yī)”下
04.考點名稱:銅仁市第二中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2、5、21路在“二中”下
05.考點名稱:銅仁市第三中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5、8、12路在“三中”下或4、9路在“二完小”下
06.考點名稱:銅仁市第五中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6、12、21路在“三江公園”下或5路在“五中”下或10路在“鷺鷥巖二橋”下
07.考點名稱:銅仁市第十中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3、6、7路在“御風錦江”下或5路在“十中”下
08.考點名稱:銅仁市第十五中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7路在“十五中”下
09.考點名稱:銅仁市逸群小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3、7、9路在“大十字”下
10.考點名稱:銅仁市第二小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4、8、9、12路在“二完小”下
11.考點名稱:銅仁市南長城小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9、11、13路在“金灘信用聯社”下
12.考點名稱:銅仁市第十五小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3、10、15路在“新華都”下
二、萬山區(qū)2個考點
13.考點名稱:銅仁市第六中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2、6路在“銅仁體育館”下或乘10路在“九宜城”下
14.考點名稱:銅仁市第四小學
公交車乘車路線:乘2、6路在“銅仁體育館”下或乘10、21路在“九宜城”下
附件:
附件1.銅仁市2023年公務員招錄筆試考點公交運輸保障公告.doc(點擊下載)
廣大考生:
為切實做好銅仁市2023年公務員招錄筆試公交運輸保障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2023年2月25-26日各考點分布所涉及到的公交線路公交運輸保障情況公告如下:
序號 |
考點 |
經過公交線路 |
起點站 |
去考場下車站點或考試后上車站點(發(fā)車時間) |
終點站 |
||
1 |
銅仁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 |
幼兒師專線 |
金碼頭天天見超市門口 |
7:05 |
7:25 |
7:45 |
幼兒師專 |
市民族中學對面 |
7:10 |
7:30 |
7:50 |
||||
旅游車站公交站臺 |
7:15 |
7:35 |
7:55 |
||||
錦鵬國際小區(qū)門口 |
7:20 |
7:40 |
8:00 |
||||
12路 |
天都 |
市行政服務中心 |
銅仁一中 |
||||
8路 |
西外環(huán)路口 |
幼兒師專 |
幼兒師專 |
||||
13路 |
花果山 |
幼兒師專 |
市一醫(yī) |
||||
15路 |
老干中心 |
幼兒師專 |
市一醫(yī) |
||||
19路 |
火車站 |
幼兒師專 |
碧江區(qū)政府 |
||||
2 |
銅仁市民族中學 |
2路 |
火車站 |
民族中學 |
八中 |
||
9路 |
火車站 |
民族中學 |
八官溪 |
||||
21路 |
清水灣 |
民族中學 |
西南國際商貿城 |
||||
10路 |
火車站 |
民族中學 |
廖家 |
||||
3 |
銅仁一中初級中學 |
3路 |
市中醫(yī)院 |
市二醫(yī) |
仁山公園 |
||
9路 |
火車站 |
市二醫(yī) |
八官溪 |
||||
7路 |
民族風情園 |
市二醫(yī) |
銅仁市第十五中學 |
||||
4 |
銅仁市第二中學 |
2路 |
火車站 |
二中 |
八中 |
||
5路 |
北門口 |
二中 |
八官溪 |
||||
21路 |
清水灣 |
二中 |
西南國際商貿城 |
||||
5 |
銅仁市第三中學 |
5路 |
北門口 |
三中 |
八官溪 |
||
8路 |
西外環(huán)路口 |
三中 |
幼兒師專 |
||||
12路 |
木杉河 |
三中 |
銅仁一中 |
||||
9路 |
火車站 |
二完小 |
八官溪 |
||||
4路 |
火車站 |
二完小 |
五中 |
||||
6 |
銅仁市第五中學 |
5路 |
火車站 |
五中 |
五中 |
||
6路 |
市委籃球場 |
三江公園 |
義烏城 |
||||
10路 |
火車站 |
鷺鷥巖二橋 |
廖家 |
||||
21路 |
清水灣 |
三江公園 |
西南國際商貿城 |
||||
12路 |
木杉河 |
三江公園 |
銅仁一中 |
||||
7 |
銅仁市第六中學 |
2路 |
火車站 |
銅仁體育館 |
八中 |
||
6路 |
市委籃球場 |
銅仁體育館 |
義烏城 |
||||
10路 |
火車站 |
九宜城 |
廖家 |
||||
8 |
銅仁市第十中學 |
3路 |
市中醫(yī)院 |
御風錦江 |
仁山公園 |
||
5路 |
北門 |
十中 |
八官溪 |
||||
6路 |
市委籃球場 |
御風錦江 |
義烏城 |
||||
7路 |
民族風情園 |
御風錦江 |
十五中 |
||||
9 |
銅仁市第十五中學 |
7路 |
民族風情園 |
十五中 |
十五中 |
||
10 |
銅仁市逸群小學 |
3路 |
市中醫(yī)院 |
大十字 |
仁山公園 |
||
7路 |
民族風情園 |
大十字 |
十五中 |
||||
9路 |
火車站 |
大十字 |
八官溪 |
||||
11 |
銅仁市第二小學 |
4路 |
火車站 |
二完小 |
五中 |
||
8路 |
西外環(huán)路口 |
二完小 |
幼兒師專 |
||||
9路 |
火車站 |
二完小 |
八官溪 |
||||
12路 |
木杉河 |
二完小 |
銅仁一中 |
||||
12 |
銅仁市第四小學 |
2路 |
火車站 |
銅仁體育館 |
八中 |
||
6路 |
市委籃球場 |
銅仁體育館 |
義烏城 |
||||
10路 |
火車站 |
九宜城 |
廖家 |
||||
21路 |
清水灣 |
九宜城 |
西南國際商貿城 |
||||
13 |
銅仁市南長城小學 |
9路 |
火車站 |
金灘信用聯社 |
八官溪 |
||
11路 |
書香名苑 |
金灘信用聯社 |
下木林 |
||||
13路 |
市委籃球場 |
金灘信用聯社 |
市一醫(yī) |
||||
14 |
銅仁市第十五小學 |
3路 |
市中醫(yī)院 |
新華都 |
仁山公園 |
||
10路 |
火車站 |
新華都 |
廖家 |
||||
15路 |
市老年活動中心 |
新華都 |
市一醫(yī) |
附件2.貴州省2023年人事考試(公務員考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須知(第一版)(2月20日修改版).wps
根據國家、省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即日起,參加我省2023年各項人事考試(公務員考試)的考生須知曉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考生進出考點、考場時需規(guī)范佩戴一次性醫(yī)用口罩,進入考場就座后由考生自行決定是否佩戴口罩。
二、進入考點后,考生須迅速有序進入考場,不在考點內扎堆聚集。每場考試結束后,考生須迅速有序離開,不在考點附近逗留或扎堆聚集。廢棄口罩應自行帶走或放到指定垃圾桶,不得隨意丟棄。
三、若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出現異常癥狀影響他人考試的,須服從考點作出的調整考場等有關安排。
四、考試期間,除考生和工作人員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點,除考試相關公務車輛外,社會車輛不得進入考點?忌鹱孕旭{車前往考點,接送考生車輛應即停即走。考生往返考點途中,須全程做好個人防護。
五、建議考生在考試前加強個人防護,減少聚集或流動,日常生活做到戴口罩、常通風、勤洗手、保持安全社交距離。
六、考試有關疫情防控要求將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適時調整,廣大考生務必在考試前密切關注相關通知信息,做好相應參考準備,確保順利參加考試。
附件3.《公務員錄用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中組發(fā)202112號).doc(點擊下載)
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附件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doc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
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 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guī)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yī)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等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è)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guī)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http://www.trzhdj.gov.cn/wz_showWzDetail.action?curWznr.id=26649)